屏東縣國立屏東女子高級中學教師會組織章程
108年01月18日第一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
109年07月13日第二屆第二次會員大會通過修正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為屏東縣國立屏東女子高級中學教師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本會為依據人民團體法及教師法設立之非營利的職業團體。
第三條 本會以提昇教師專業自主,保障教師合法權益,增進教師福利,提昇教育品質為宗旨。
第四條 本會會址設於屏東市仁愛路94號國立屏東女中所在地。
第二章 任務
第五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維護並提昇教師專業尊嚴與專業自主權。
二、依法參與學校行政決策,提供興革意見。
三、研究並協助解決各項教育問題與爭端。
四、參與協議並訂定本校教師聘約。
五、依法選派代表參與學校教師聘任、申訴、校務推展、學生管教及其他有關教師權益之校內外組織。
六、維護其他有關本校教師權益之事項。
第三章 會員
第六條 凡現任國立屏東女子高級中學之專任教師,願遵守本會章程,在繳納會費後,經理事會審查通過者,為本會正式會員(本章程簡稱會員)。
第七條 會員若違反相關法令、本會章程、決議或有損本會名譽行為等,經監事會調查屬實,提報理事會決議,得給予勸告、警告、停權半年之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經會員大會出席人員三分之二同意,得給予除名之處分,被除名後一年內不得再申請入會。
第八條 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由理事會審查確定後,喪失會籍 :
一、與本校終止聘約關係。
二、會費逾三個月未繳。
第九條 會員主動宣告脫離本會,應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申請退會,已繳納之各項費用不予退還。
第十條 會員具有下列權利:
一、依相關法令行使大會會議時會員應有之各項權利。
二、本會各項職務之選舉權、被選舉權及罷免權。
三、參加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
四、享受本會提供之服務。
第十一條 會員具有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履行本會決議及團體協約。
二、繳交會費。
三、協助本會進行各項業務或活動。
第四章 組織及會議
第十二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理事會為執行機構,並於會員大會閉會期間代行其職權;監事會為監察機構。
第一節 會員大會
第十三條 會員大會每年由理事長召開一次。必要時可由理事會決議或會員五分之一以上連署召開臨時大會。會員大會職權如下:
一、訂定及修訂章程。
二、選舉或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本會年度工作計畫報告、預算決算、重大會務、會費及提案。
四、聽取並審查理監事工作報告。
五、選派依法組織之各項教師代表。
六、處分本會財產之權利。
七、議決本會之解散。
八、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四條 會員大會以會員過半數出席始得召開,議案採相對多數決議決。但下列事項之決議須三分之二的會員出席,出席會員三分之二同意或全體會員三分之二書面同意行之:
一、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理事、監事之罷免。
三、財產之處分。
四、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第十五條 本會之解散,需有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第二節 理監事會議
第十六條 本會置理事九人,監事三人,由會員大會按無記名連記法投票選舉之,分別成立理、監事會。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三人、候補監事一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依序遞補,以補足原任者餘留之任期為限。
第十七條 本會設理事長一人,由理事選舉、罷免之。理事長對內綜理業務,對外代理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理監聯席會主席。理事長不能視事或請假時由理事互推一人代理。
第十八條 理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有執行會務及會員大會決議之責任,必要時得由理事長召開臨時會議。
第十九條 監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與理事會召開聯席會議。監事會有監察理事會工作執行及經費運用之職權。
第二十條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一年,理事長不得連選連任。若須延長理監事任期,則須依第十四條第四款之規定行之。
第三節 部門職掌
第廿一條 理事會為執行業務得設立:副理事長、活動組、文書組、研發組和資訊組。各部門工作人員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任之,其任期與理事長同起訖。如有特別需要,得設特別委員會或聘請顧問。
一、副理事長之職責(1):協助理事長,並總辦理本會變更登記事宜。
二、活動組之職責(2):草擬並執行本會各項活動。
三、文書組之職責(2):發放會議通知、完成會議紀錄,並將會議記錄送交社會處備查。
四、研發組之職責(1):研究分析與會員權益相關之法令,並進行說明。
五、資訊組之職責(2):轉達本會訊息和公告,代轉屏東縣教師會相關公告。
為推動會務進行,理事長得從會員中提名會計人員,並提交理事會審議同意後聘任之,同屬無給職,任期與當屆理事會相同。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第廿二條 本會會員於每年十月前繳納下年度學校教師會費貳佰元及上繳屏東縣教育產業工會、社團法人屏東縣教師會、全國教師工會總聯合會與全國教師會之經常會費。
第廿三條 經費來源如下:
一、入會費。
二、常年會費(入會之會計年度內,未滿半年者,以半年計繳,超過半年者,以一年計繳)。
三、捐款。
四、其他補助或收入。
五、以上收入之孳息。
第廿四條 本會會計年度自每年元月一日起至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廿五條 本會每年編造預 (決) 算報告、年度工作計畫經理事會審查,提會員大會通過。會員大會因故未能及時召開時,應先報主管機關,事後提報大會追認。但決算報告應先送監事會審核,並將審核結果一併提報會員大會。
第六章附則
第廿六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辦理。
第廿七條 本會辦事細則,由理事會訂定之。
第廿八條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向主管機關報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