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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中心 / 緊急傷病處理 / 救人免責條款

緊急醫療救護法 - 行政院已於2012年通過救人免責條款 (第14-2條)

救護人員以外之人,為免除他人生命之急迫危險,

使用緊急救護設備或施予急救措施者,

適用民法、刑法緊急避難免責之規定。

救護人員於非值勤期間,前項規定亦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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