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屏東女子高級中學
學生社團評鑑辦法
壹、宗旨:展現社團活動成果,激勵同學參與社團學習興趣,並提供各社團互相觀摩學習之機會,及延續社團活動之經驗與資料,供往後社團活動之借鏡與參考。依評鑑結果以資獎勵或裁處,特定訂本辦法。
貳、評鑑對象:凡經本校核准之社團均應接受評鑑。
叁、評鑑方式:
評鑑項目 | 評鑑指標 | 備註 |
靜態活動 45 % | 1、年度計畫(10 %) 2、課程執行紀錄、活動內容及成效(25%) 3、社師出席紀錄(5 %) 4、學生點名紀錄(5 %) | 評鑑委員 2人 |
動態活動 25 % | 1、活動申辦程序(申請、辦理、結案)完整(10 %) 2、活動內容及成效(10 %) 3、協助學校大型活動或與社區∕學校互動(含志工服務)(5 %) | 評鑑委員 2人 |
財務管理 20 % | 1、財務收支相關文件齊備(10 %) 2、社團財產管理狀況良好(10 %) | 評鑑委員 2人 |
社群經營 5 % | 持續更新網路社群(5 %) | 評鑑委員 2人 |
環境清潔 5 % | 維持社團公共空間(辦公室)、社櫃清潔 | 不定期檢查 |
肆、評鑑委員:
一、當然委員:學務主任、訓育組長及社團活動組組長。
二、委員:由學務處聘任評鑑委員五人。
伍、成績等第依得分列為優等、甲等、乙等、丙等之四個等級,分數範圍如下:
一、優等:九十分以上。 二、甲等:八十九分至八十分。
三、乙等:七十九分至七十分。 四、丙等:六十九分至六十分。
陸、獎勵方式:
一、優等:頒發優等獎狀乙紙;甲等:頒發甲等獎狀乙紙。
二、社團服務個人優良獎:各社團自行薦舉(二名為限)。填具推薦表送社團活動組核實與審查後頒發獎狀,須完全具備以下條件。
(一)上學期學業成績平均達七十分或名列全班二分之一以上者。
(二)未受校規警告以上處分者。
(三)對於推動社團活動有優良成效事實者。
柒、裁處方式:本校基於教育立場,鼓勵社團活動,但為使社團能發揮應有之功能,對於不能正常運作推行活動之社團施以裁處,辦法如下:
一、未參加社團評鑑者,將列為丙等。
三、評鑑成績列為丙等,或連續兩年列為乙等,則施以停止活動一年處分。
捌、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