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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團活動評鑑辦法

 

國立屏東女子高級中學

學生社團評鑑辦法

壹、宗旨:展現社團活動成果,激勵同學參與社團學習興趣,並提供各社團互相觀摩學習之機會,及延續社團活動之經驗與資料,供往後社團活動之借鏡與參考。依評鑑結果以資獎勵或裁處,特定訂本辦法。

貳、評鑑對象:凡經本校核准之社團均應接受評鑑。

叁、評鑑方式:

評鑑項目

評鑑指標

備註

靜態活動

45 %

1、年度計畫(10 %

2、課程執行紀錄、活動內容及成效(25%

3、社師出席紀錄(5 %

4、學生點名紀錄(5 %

評鑑委員

2

動態活動

25 %

1、活動申辦程序(申請、辦理、結案)完整(10 %

2、活動內容及成效(10 %

3、協助學校大型活動或與社區學校互動(含志工服務)(5 %

評鑑委員

2

財務管理

20 %

1、財務收支相關文件齊備(10 %

2、社團財產管理狀況良好(10 %

評鑑委員

2

社群經營

5 %

持續更新網路社群(5 %

評鑑委員

2

環境清潔

5 %

維持社團公共空間(辦公室)、社櫃清潔

不定期檢查

肆、評鑑委員:

    一、當然委員:學務主任、訓育組長及社團活動組組長。

    二、委員:由學務處聘任評鑑委員五人。

伍、成績等第依得分列為優等、甲等、乙等、丙等之四個等級,分數範圍如下:

    一、優等:九十分以上。         二、甲等:八十九分至八十分。

    三、乙等:七十九分至七十分。   四、丙等:六十九分至六十分。

陸、獎勵方式:

    一、優等:頒發優等獎狀乙紙;甲等:頒發甲等獎狀乙紙。

    二、社團服務個人優良獎:各社團自行薦舉名為限。填具推薦表送社團活動組核實與審查後頒發獎狀,須完全具備以下條件。

()上學期學業成績平均達七十分或名列全班二分之一以上者。

()未受校規警告以上處分者。

()對於推動社團活動有優良成效事實者。

柒、裁處方式:本校基於教育立場,鼓勵社團活動,但為使社團能發揮應有之功能,對於不能正常運作推行活動之社團施以裁處,辦法如下:

    一、未參加社團評鑑者,將列為丙等。

    二、評鑑成績列為乙等之社團,施以警處分。

  三、評鑑成績列為丙等,或連續兩年列為乙等,則施以停止活動一年處分。

捌、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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