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屏東女子高級中學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要點
94.1校務會議通過
99.6.28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100.6.30校務會議修正第3點
105.8.26校務會議修正第2、8點
一、本要點依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訂定之。
二、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關於教師初聘、續聘及長期聘任之審查事項,但依法令分發教師之初聘免經審查。
(二)關於教師長期聘任聘期之訂定事項。
(三)關於教師解聘、停聘及不續聘之審議事項。
(四)關於教師資遣原因認定之審查事項。
(五)關於教師違反教師法規定之義務及聘約之評議事項。
(六)其他依法令應經本會審查之事項。
本會辦理前項第一款有關教師初聘之審查事項時,應以公開甄選或現職教師介聘方式為之。辦理公開甄選時,得經本會決議成立甄選委員會。
三、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置委員19人,其組成方式如下:
(一)當然委員3人:校長、家長會代表、教師會代表各一人。教師會代表及家長會代表分由各該會推派之,校長因故出缺時代理校長為當然委員。
(二)選舉委員16人:由全體教師選(推)舉之。為應校務行政運作之需要,得按科別設定比例,由校務會議決議通過後實施。
本會任ㄧ性別委員應佔總數三分之一以上。
本會委員中未兼行政之教師不得少於委員總額之二分之一。
本會委員之總額及委員選(推)舉之方式,由校務會議議決。
四、本會委員任期一年(每年
五、本會委員有下列情況喪失本會委員資格:
(一)死亡。
(二)離職。
(三)教師本職經解聘、停聘、不續聘。
(四)無故不參加會議兩次或因故無法執行職務者。
(五)以書面提出辭去委員職務,經獲准者。
六、本會選舉委員出缺時,應由候補委員遞補;委員出缺人數超過候補委員人數時應辦理委員補選,同時選出缺額委員及候補委員;遞補及補選產生之委員,其任期應至原任期屆滿為止;當然委員之遞補亦同。
七、本會由校長召集,如經委員二分之一以上連署召集時,得由連署委員互推一人召集之。
本會開會時。以校長為主席,校長因故無法主持時;由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
八、本會之決議,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以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出席,出席委員半數以上之同意行之;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一)審查教師長期聘任事項,應有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通過。
(二)審議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十二款至第十四款事項,應有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通過。
九、本會委員於審查有關委員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關係者之事項時,應自行迴避。
十、本會委員均為無給職。
十一、本會基於調查事實及證據之必要,得以書面通知審查事項之相關人員列席陳述意見。通知書中應記載詢問目的、時間、地點、得否委託他人到場及不到場所生之效果。
十二、本要點未規定事宜,悉依教師法及其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十三、本要點經校務會議通過後,陳校長核定後公佈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