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屏東女子高級中學教師考核會設置要點
100年6月28日校務會議決議通過
105年8月26日校務會議決議修正通過
一、本要點依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八條規定訂定之。
二、辦理教師成績考核,應組織考核會,其任務如下:
(一)學校教師年終成績考核、另予成績考核及平時考核獎懲之初核或核議事
項。
(二)其他有關考核之核議事項及校長交議考核事項。
三、考核會委員任期一年,期滿得連任。
考核會置委員九人至十七人,除掌理教務、學生事務、輔導、人事業務之單位主管及教師會代表一人為當 然委員外,其餘由本校教師票選產生,並由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任期一年。但參加考核人數不滿二十人之學校,得降低委員人數,最低不得少於五人,其中當然委員至多二人,除教師會代表外,其餘由校長指定之。
委員每滿三人應有一人為未兼行政職務教師;未兼行政職務教師人數之計算,應排除教師會代表。
任一性別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但該校任一性別教師人數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者,不在此限。
委員之任期自當年
委員之總數,由校務會議議決。
四、考核會會議時,須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方得為決議。但審議教師年終成績考核、另予成績考核及記大功、大過之平時考核時,應有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方得為決議。
五、人事人員辦理教師成績考核前,應將各項應用表件詳細填妥,並檢附有關資料送考核會初核。
六、考核會執行初核時,應審查下列事項:
(一)受考核人數。
(二)受考核教師平時考核紀錄及下列資料:
1、工作成績。
2、勤惰資料。
3、品德生活紀錄。
4、獎懲紀錄。
(三)其他應行考核事項。
七、考核會初核時,應置備紀錄,記載下列事項:
(一)考核委員名單。
(二)出席委員姓名。
(三)列席人員姓名。
(四)受考核人數。
(五)決議事項。
八、考核會完成初核,應報請校長覆核,校長對初核結果有不同意見時,應敘明理由交回復議,對復議結果仍不同意時,得變更之。校長為前項變更時,應於考核案內註明事實及理由。
九、考核會委員於審查有關委員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關係者之 事項時,應自行迴避。
委員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審查事項之當事人得向委員會申請迴避︰
(一)有前項所定之情形而不自行迴避。
(二)有具體事實,足認其執行任務有偏頗之虞。
前項申請,應舉其原因及事實,並為適當之釋明;被申請迴避之委員,對於該申請得提出意見書,由考核會決議之。
委員有第一項所定情形不自行迴避,而未經審查事項當事人申請迴避者,應由考核會主席命其迴避。
十、考核會委員均為無給職。
教師執行考核會委員職務,以公假處理。
對於教師之成績考核,應根據確切資料慎重辦理,辦理考核人員對考核過程應嚴守秘密,並不得遺漏舛錯,違者按情節輕重予以懲處,其影響考核結果之正確性者,並得予以撤銷重核。考核會開會時,除工作人員外,考核委員及與會人員均不得錄音、錄影。
十一、本要點經校務會議決議通過,簽奉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