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教師考核會設置要點

國立屏東女子高級中學教師考核會設置要點

100628日校務會議決議通過

105826日校務會議決議修正通過

一、本要點依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八條規定訂定之。

二、辦理教師成績考核,應組織考核會,其任務如下:

()學校教師年終成績考核、另予成績考核及平時考核獎懲之初核或核議事

項。

()其他有關考核之核議事項及校長交議考核事項。

三、考核會委員任期一年,期滿得連任。

考核會置委員九人至十七人,除掌理教務、學生事務、輔導、人事業務之單位主管及教師會代表一人為當 然委員外,其餘由本校教師票選產生,並由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任期一年。但參加考核人數不滿二十人之學校,得降低委員人數,最低不得少於五人,其中當然委員至多二人,除教師會代表外,其餘由校長指定之。

委員每滿三人應有一人為未兼行政職務教師;未兼行政職務教師人數之計算,應排除教師會代表。
任一性別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但該校任一性別教師人數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者,不在此限。

委員之任期自當年九月一日至次年八月三十一日止。

委員之總數,由校務會議議決。

四、考核會會議時,須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方得為決議。但審議教師年終成績考核、另予成績考核及記大功、大過之平時考核時,應有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方得為決議。

五、人事人員辦理教師成績考核前,應將各項應用表件詳細填妥,並檢附有關資料送考核會初核。

六、考核會執行初核時,應審查下列事項:

()受考核人數。

()受考核教師平時考核紀錄及下列資料:

1、工作成績。

2、勤惰資料。

3、品德生活紀錄。

4、獎懲紀錄。

 (三)其他應行考核事項。

七、考核會初核時,應置備紀錄,記載下列事項:

  (一)考核委員名單。

  (二)出席委員姓名。

  (三)列席人員姓名。

  (四)受考核人數。

  (五)決議事項。

八、考核會完成初核,應報請校長覆核,校長對初核結果有不同意見時,應敘明理由交回復議,對復議結果仍不同意時,得變更之。校長為前項變更時,應於考核案內註明事實及理由。

九、考核會委員於審查有關委員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關係者之 事項時,應自行迴避。

    委員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審查事項之當事人得向委員會申請迴避︰

(一)有前項所定之情形而不自行迴避。

(二)有具體事實,足認其執行任務有偏頗之虞。

    前項申請,應舉其原因及事實,並為適當之釋明;被申請迴避之委員,對於該申請得提出意見書,由考核會決議之。

    委員有第一項所定情形不自行迴避,而未經審查事項當事人申請迴避者,應由考核會主席命其迴避。

十、考核會委員均為無給職。

教師執行考核會委員職務,以公假處理。

對於教師之成績考核,應根據確切資料慎重辦理,辦理考核人員對考核過程應嚴守秘密,並不得遺漏舛錯,違者按情節輕重予以懲處,其影響考核結果之正確性者,並得予以撤銷重核。考核會開會時,除工作人員外,考核委員及與會人員均不得錄音、錄影。

十一、本要點經校務會議決議通過,簽奉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跳至網頁頂部